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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某女大学生被精神病人甲当街捅死

2021-09-26 09:3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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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2016年11月,某女大学生被精神病人甲当街捅死。事后经鉴定,甲在行为时无认知和控制能力。对于甲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B.应责令甲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C.政府应当对甲强制医疗

  D.若甲有个人财产,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民事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C项说法过于绝对,表述有误。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B项:根据上述《刑法》第十八条,甲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甲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A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若甲有个人财产,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民事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考点

  法律

  刑法

  犯罪概述

  来源

  2017年3.19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第40题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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