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

2021年湖北三支一扶考试备考:刑法知识

2021-06-03 09:31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订阅
湖北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2021年湖北三支一扶考试备考:刑法知识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更多关于三支一扶,湖北事业单位试题资料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点击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单选

  1. 甲为了杀死乙,用棒子猛击乙脑袋致乙昏迷,但误以为乙已死,便将乙扔到池塘,结果使乙溺水而亡。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甲打晕乙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犯罪,虽然乙并未因甲的“猛击”行为死亡,但却因甲的后续行为而死亡。整件事情中,甲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而客观上乙也确因甲的行为而死亡,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均已出现,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因次,选择B选项。

  【拓展】A项:关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满足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没有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受害人乙虽然并未因甲的“猛击”行为死亡,但却因甲的“毁尸灭迹”的行为而死亡,已经犯罪得逞,不属于犯罪未遂。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关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甲的行为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十五条可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编辑:沙洋华图)

    2022事业单位联考笔试资料预约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