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荆门人事考试 > 考试快讯 >

公基备考:行政法中关于复议前置问题的总结.

2020-12-17 10:51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荆门人事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课程推荐:礼包图书【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课程【ABC类|D类|E类|】

  相关阅读:2021武汉事业单位考试资讯专题

  1、复诉自由选择

  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复议前置不终局

  (1)纳税争议

  (2)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反垄断机关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选择但终局

  (1)出入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本法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

  4、复议前置且终局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n条件:

  (1)主体--省级政府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的规定

  (3)对象--对自然资源归属问题

    (编辑:沙洋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