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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北公务员行测备考:民事诉讼的管辖

2020-12-04 13:30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荆门人事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