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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行政处罚考点荟萃

2020-12-02 16:09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荆门人事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及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这也是行政法中的高频考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考查以客观题的形式,以概念性的题目为主来考察行政处罚的三大程序之间的不同,同时会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考察。牢记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条件,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对比区分掌握处罚听证和许可听证的异同之处。

  1.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通俗一点来理解就是“开罚单”的过程,主要包括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在决定程序中的高频考点就是程序适用的情形和条件的规定,比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一般程序的条件要求,听证程序中处罚听证和许可听证的区别点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是指事实清楚,处罚比较轻,程序简单的事例,可以当场对其进行处罚,也被叫做“一人当场罚”,在这一部分需要大家重点去把握它的适用条件。

  A.条件

  集中考察处罚种类的情形和幅度:公民50元以下罚款;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只有这三种情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B.执法人员权力义务

  权力:当场开罚单(填写书面处罚决定书);如果是只作出口头处罚,那该项处罚并不成立,也就不需要执行。

  义务:表明身份,交付决定书,机关备案。

  C.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陈述理由,复议诉讼。

  【举例】张三接到了公安局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有权利去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去救济自己的权利义务:依法履行。

  【举例】结合上述案例,张三复议诉讼的同时也要执行该项行政处罚,因为行政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所以复议诉讼也不能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考察】题目中经常会出现选项公民100元的罚款或者法人20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让大家来判断对错,结合以上所学,应该是公民50以下,法人1000以下,故该说法错误。

  ②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召开专门会议,由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以及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在听证程序里需要大家重点把握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A.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程序:当事人主动申请

  如果是行政拘留的情形下就不能够申请听证会;同样机关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召开听证会,只能有当事人主动申请才能启动听证会的程序。假如说李四因为吸毒要被行

  政拘留,那李四是不能就行政拘留这项处罚来提起决定前的听证会的;如果当地公安局因为对造纸厂的100万罚款想要主动召开听证会也是不可以的。

  B.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当事人三日内申请;机关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听证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由案外人主持听证会;笔录不作为决定的唯一依据。

  综合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我们用下列表格来区分记忆。

  

 

  ③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主要需要注意下列三项:

  A.调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通常一人为私,二人为公;

  B.决定:处罚决定由单位负责人作出,重大复杂情形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

  C.当事人:享受了解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可以通俗理解为是“收罚款”。

  ①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因为自己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就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所以复议诉讼也不能停止执行。

  ②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不能自行收缴。大家试想如果一个岗位既能开罚单,又能收罚款,则很容易产生截留私分、以权谋私的情形。所以由行政主体开罚单,由指定的银行收罚款(当事人要在十五日内缴纳),再由银行上缴国库。这其中有一项例外情况:当场收缴

  A.当场收缴适用情形: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注意在第三种适用情形中只能当事人提出而不能机关主体要求对方当事人当场缴纳。

  B.当场缴纳程序: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工作人员2日内交到单位,单位2日内交到银行。

  2.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强调了处罚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区别于一般行政处罚中实施主体是有处罚权限的行政主体。

  (1)治安处罚的种类

  处罚种类包括四主一附加罚:主罚是指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附加罚是指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但是只针对外国人才适用。这里面大家要注意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去实施使用,其他机关没有此项专属权限。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这一条大家可以结合着前期我们学过的刑法犯罪主体来对比记忆。

  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精神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应当处罚:醉酒的人应当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时候所作行为;

  特殊处罚:聋哑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追究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是6个月,一般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2年,所以在做题时大家要注意题干所给的信息是不是公安机关,注意题目所给条件。

  (4)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主体

  一般治安管理处罚都是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决定;但是对于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来决定。

  3.课堂小结

  本节重点讲解了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重点记忆处罚程序,执行程序中重要时间点也需要学员重点把握。另外,注意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也需要进行区分学习。

  4.重难点知识

  重难点:掌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以及许可听证和处罚听证的异同点。

  方法:通过案例讲解来巩固所学部分知识点。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