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荆门人事考试 > 考试快讯 >

教育部:所有独立学院今年内需制定转设方案,三种路径可选

2020-05-22 09:21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荆门人事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转设路径为:转为民办、转为公办、终止办学。”

  近日,网上多个消息称,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及上述内容。

  

 

  5月21日,澎湃新闻从教育部了解到,该通知确系教育部办公厅所发,为依申请公开文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通知由教育部办公厅于5月18日印发,内附《方案》。

  《方案》称,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办学模式,为我国扩大高等教育资源供给、培养急需应用型人才、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人地位未落实、产权归属不清晰、办学条件不达标、师资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健康发展。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生效,民办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制定该《方案》旨在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规范发展,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方案》,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将按照“能转尽转、能转快转,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分类指导、因校施策”的工作思路进行。

  “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完成转设。”《方案》中提到,到 2020 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

  转设路径如何选择?

  《方案》表示,针对不同独立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

  当前主要的转设路径有三种:转为民办、转为公办和终止办学。

  三种路径如何选择?

  《方案》指出,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此外,《方案》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可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转设,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转设路径,经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方案》还强调,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如转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方案》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其余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

  独立学院转设难题或迎刃而解

  早在2008年,教育部就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在5年内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普通本科高校。但据2020年5月20日教育部网站发布的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688所,其中257所为独立学院。

  对于至今尚有众多独立学院未完成转设工作的原因,此前澎湃新闻相关评论文章指出,最主要是转设的条件不够成熟、不具备“断奶”、单飞的实力。比如,规定要求校园土地面积必须在500亩以上,师资以及设备等办学指标必须按普通本科条件配置。而脱离了母体之后,不仅无法凭借母体校文凭招生,师资、课程质量都难以保证。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方案》对独立学院转设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已有考虑,并给出了解决方案。

  《方案》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已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学院,可给予倾斜支持,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鼓励通过省内整体搬迁等方式改善办学条件后转设。

  《方案》支持将独立学院转设纳入省级高校设置规划,优先受理转设申报,不受数量限制、不设受理时限,成熟一所、受理一所,依法依规加快办理进度。

  对按期完成转设的举办高校和转设后独立设置的学校,《方案》表示,在招生计划、项目申报、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此外,《方案》要求严格控制更名、新设等其他类型高校设置总量。对以“学院”命名的举办高校,在完成独立学院转设前,不受理更名“大学”。《方案》还提到,在转设程序上,终止办学的独立学院,须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优先安置未毕业学生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华图喻老师)